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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爱心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 编辑:景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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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飞健

4月26日,下野地垦区沙湾兴达公证处为一份特殊的“爱心”协议办理了公证。

蔡某今年27岁,自幼患有先天性眼疾,随着年龄的增长,视力日益下降,高中毕业后因视力患有贰级残疾无法就业,没有经济和生活来源,母亲刘某也因患有精神疾病,家中经济更是雪上加霜。蔡某儿时的玩伴周某比她年长七岁,在乌鲁木齐工作,家庭经济良好,平时对蔡某也有经济上的帮助,考虑到蔡某今后的养老和医疗问题,自愿按月为蔡某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蔡某退休或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因此向公证机构咨询办理赠与协议公证。

公证员向蔡某和周某告知并充分解释了赠与协议公证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周某坚定地说,自己一定会履行赠与协议,不图回报。

公证员对蔡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审查,从三个方面时行了判断:一是蔡某虽然视力残疾,但是能够辨识全部文书和自行书写文字,经过交流,回答公证员的询问均切题,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二是蔡某就读完了普通高级中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映证了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正常人一致;三是根据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记载的内容,蔡某系视力残疾,并非精神残疾,“监护人”栏为空白,“联系电话”栏系其本人电话,也能证明蔡某不需要监护人代理民事行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对周某也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一是周某的经济状况,周某系乌鲁木齐某公司会计,月收入5000元左右,丈夫是大货车司机,月收入近万元,家庭无房贷,家庭经济良好;二是周某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周某的父母均是团场退休职工,每人每月有退休金两千多元,周某的孩子七岁多上小学,赠与蔡某每月的社保费用不会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周某使用个人收入为蔡某交纳社保,是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意思表示。

公证员被这份爱心所感动,开辟了绿色办证通道,免费为双方代拟了《赠与协议书》,经双方确认无误,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为这份爱心撑起了公证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