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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六十二团司法所诉讼代理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增强工作成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 编辑:景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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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新玲

4月27日,六十二团十一连职工崔某诉该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该团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种子站站长陈某担任该团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该团农业科副科长郭某某与十一连连长班某某作为团场的证人出庭作证。由此,该所将诉讼代理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出庭干部通过参加庭审活动受到了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增强了工作成效。

2017年3月9日,该团职工崔某以其2016年种植的制种玉米产量低系该团农业技术指导有误为由,要求该团按照年初口头承诺每亩保底产值2100元支付差额款169257元。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团场决定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单新玲与种子站站长陈某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立即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前做好庭审前各项准备工作。

庭审中,代理人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提出崔某种植的制种玉米品种在该团已成功种植多年,属于高产、稳定品种。当年,该团并未对崔某做出任何保底产值的承诺。该团给全团种植户提供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项措施规范到位,崔某的推断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2016年,该团与崔某种植相同品种,执行统一技术管理要求的种植户,1连农户平均亩产量达752.71公斤,10连农户平均亩产值达575.61公斤,11连农户平均亩产值达428.18公斤,均高于崔某281.66公斤的亩产值。同时,该团代理人陈某从专业角度出发,分析提出决定农作物产量的因素很多,崔某的无据主张不能成立。该团两位出庭证人回答了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证实了相关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对此案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因六十二团拒绝调解,法院不再做调解工作,宣布此案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