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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推进认证认可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 编辑:景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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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部

日前,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即,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需要实验室出具酒驾检测数据、DNA检测结果等作为依据,这些实验室必须通过认证认可,以保障数据的可靠性。

认证认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市场运行工具,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在服务市场、服务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了解,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在北京等6省(市)部署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2012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有力提高了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水平和鉴定机构执业能力水平。

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审核登记,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目前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规定期限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通知》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工作、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落实。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特别是对现有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