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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苗淹死谁之过 人民调解化怨气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 编辑:景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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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2018年6月19日,当事人李某、侯某情绪激动地来到133团司法所,称他们合伙买的鸡苗被水淹死了。经该所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原来是这样:6月15日当事人李某与当事人陈某相互口头约定租房事宜,双方约定房租1个月500元,1年6000元,当天陈某就将自己的平房钥匙交给李某让其先打扫卫生,但李某并未当场给付陈某房租,打扫完卫生李某就与当日将新进的1000只鸡苗搬入租房内,没想到6月16日晚因陈某平房水管爆裂,致使李某300多只鸡苗被水淹死,其他鸡苗也均受到影响。李某找到陈某协商,要求赔偿损失,但陈某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故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一三三团调委会高度重视。因本案受害人李某、侯某情绪激动,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发生治安案件,案件情况紧急,故经团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财务损害赔偿纠纷,出租人陈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李某并未给付房租,他也仅是将钥匙给李某让其打扫卫生,再者,水管爆裂可能是他们使用不当或未尽到注意义务才造成鸡苗的损失与自己无关。而另一边李某、侯某却认为,房屋水管爆裂是因为陈某没有维修造成,再者他们已经说好租赁房屋的事宜,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成立,陈某对其鸡苗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水管爆裂的原因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防止鸡苗损失扩大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先找到专业维修工将水管修好并查明水管爆裂原因是当务之急,经过专业维修工维修并查明原因原来是水管年久失修才造成水管爆裂。

经过专业维修人员的查证后,调解员以背靠背的方式先向出租房陈某做思想工作,调解员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故其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成立的。听完解释后陈某也同意,但还是感觉自己挺冤枉的,觉得自己房租还没收,还得给承租人李某赔钱,调解员察觉到陈某的心理变化,又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出租人陈某讲解了房屋出租人有交付、房屋维修等义务。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根据李某、侯某共损失鸡苗300只,一只鸡苗售价1.3元,300只鸡苗共计390元,扣除李某、侯某水电费90元,陈某当场一次性给付李某、侯某300元;二是李某、侯某将陈某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与当日搬出陈某的房子。双方租赁关系解除。

遇到此类纠纷要分别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找到矛盾的焦点,依法依理调解。在基层连队大部分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遇到因为租房双方反悔产生的纠纷,在今后的法治宣传过程中,要提醒职工群众订立合同尽量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同时双方要以诚信为本,信守合同,做到双方互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