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一六三团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彼此的怨气。
10月10日,塔城市某村村民陈某驾驶私有皮卡车为刘某从某团场拉运电动车等物品至指定地点,双方口头约定运输费4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道路颠簸及固定不牢,导致电动车外壳及支架损坏。刘某发现问题后,要求陈某赔偿,陈某认为自己也是出于人情,才答应帮忙,否则400块钱运输费根本没有人愿意接这个活。双方协商不成,10月10日,刘某申请司法所调解解决。
司法所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平息了双方的情绪。司法所人员先对陈某做工作,告知陈某: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且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之前,有安全保管货物的义务。所以陈某应当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后,司法所人员又对刘某做工作:从双方所述及实际情况看,陈某答应刘某运输物品,确有人情在其中,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最后,经司法所人员从法律、人情方面进行调解,陈某同意承担电动车的维修费用,刘某按约定支付陈某400元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