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兵团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兵团司法局网站上查阅。
一、 主动公开
本机关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兵团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与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兵团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991)2358386
传真号码:(0991)2358388
邮政编码:830002
电子邮箱:btsfjxxbs@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依法可以不予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三、 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兵团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申诉或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地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9楼
邮编:830002
电话:235835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