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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回访” 春风化雨反家暴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普法 编辑:兵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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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师司法局

“最近,他很少喝酒了,也没再对我动过手……”3月8日,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十四团一连群众阿某家,该团司法所干警从阿某口中得知其丈夫司某最近的表现后,放心了。

一个多月前,阿某哭着来到五十四团司法所,称自己遭遇家庭暴力。干警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了解情况。原来,司某酗酒成瘾,平时经常与阿某发生争执,还多次大打出手。了解情况后,干警将司某请到司法所,耐心向其讲解酗酒的危害性及实施家庭暴力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司某当场保证,会努力戒酒,不再打骂妻子。

家庭暴力一旦成为习惯会容易“上瘾”,司某能否信守承诺、改掉恶习?干警们决定不定期去司某家回访,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你要珍惜婚姻,和妻子齐心协力把日子过好!”干警反复叮嘱司某改正恶习,并与一连两委成员沟通,对司某一家的生活多加关心,及时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通讯员 卓朗冬)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