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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尽职尽责助力讨薪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二师、四师司法局 编辑:兵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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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二师、四师司法局

拖欠多年的工钱终于要回来了!

“快来咱们团机关值班室看看,有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月3日上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七十一团大山调解室主任赵英新接到同事电话后,立刻赶往现场。

一进门,赵英新就看到一名中年妇女正在向值班人员哭诉。

“别急,慢慢说。”在赵英新的引导下,中年妇女范某说起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4年,范某的丈夫到严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工程完工后,严某迟迟未支付2.8万元工钱。

2020年,范某的丈夫因病去世,范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还要照顾生病的父亲,生活压力很大。范某多次向严某追要其丈夫的工钱,但无果。无奈之下,她来到七十一团机关值班室,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赵英新想方设法联系到严某,同时向其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法律后果。严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2.8万元工钱。

2月4日,范某收到了严某支付的欠款。(通讯员 叶香香)


劳务?承包?各执一词,细心调解解难题

“你好,是司法所么,我们年前在某工地干活,当时说年后结账,现在去要钱,结果管理工地的人换了,不认我们的工资了,我们也不知道咋办了。”3月5日,二师三十一团司法所接待了前来咨询索要工资事宜职工王、包

3月5日至8日,司法所干警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原来该工程发包人郭将工程整体发包给钟,钟安排杨负责现场管理和具体施工。钟某后来与杨因清算问题发生纠纷,因此主张二人为承包关系,工人工资应由杨支付并出示了杨某所写的清算完毕的收条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完毕。王与包则认为杨只是给钟打工的,出示了“工程变更通知书”上面写明项目负责人杨”“总经理钟,以此证明杨与钟系劳务关系。

司法所干警在分别查看了双方的证据后,向说明了根据《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钟与杨系承包关系则工资应由杨支付,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工资应由钟支付,钟将工资发给杨某却被其截款私留,钟仍然有继续向王、包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钟某的损失可依据《民法典》向杨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及赔偿。

经过司法所干警耐心细致的讲解,钟终于承认了其与杨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于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王与包支付工资1100元和3500元。(通讯员 任轩成 郭倡豪)


普法小贴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