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多年的工钱终于要回来了!
“快来咱们团机关值班室看看,有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月3日上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七十一团大山调解室主任赵英新接到同事电话后,立刻赶往现场。
一进门,赵英新就看到一名中年妇女正在向值班人员哭诉。
“别急,慢慢说。”在赵英新的引导下,中年妇女范某说起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4年,范某的丈夫到严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工程完工后,严某迟迟未支付2.8万元工钱。
2020年,范某的丈夫因病去世,范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还要照顾生病的父亲,生活压力很大。范某多次向严某追要其丈夫的工钱,但无果。无奈之下,她来到七十一团机关值班室,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赵英新想方设法联系到严某,同时向其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法律后果。严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2.8万元工钱。
2月4日,范某收到了严某支付的欠款。(通讯员 叶香香)
劳务?承包?各执一词,细心调解解难题
“你好,是司法所么,我们年前在某工地干活,当时说年后结账,现在去要钱,结果管理工地的人换了,不认我们的工资了,我们也不知道该咋办了。”3月5日,二师三十一团司法所接待了前来咨询索要工资事宜的职工王某、包某。
3月5日至8日,司法所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原来该工程发包人郭某将工程整体发包给钟某,钟某安排杨某负责现场管理和具体施工。钟某后来与杨某因清算问题发生纠纷,因此主张二人为承包关系,工人工资应由杨某支付,并出示了杨某所写的清算完毕的收条,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完毕。王某与包某则认为杨某只是给钟某打工的,出示了“工程变更通知书”,上面写明“项目负责人杨某”“总经理钟某”,以此证明杨某与钟某系劳务关系。
司法所干警在分别查看了双方的证据后,向钟某说明了根据《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钟某与杨某系承包关系则工资应由杨某支付,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工资应由钟某支付,钟某将工资发给杨某却被其截款私留,钟某仍然有继续向王某、包某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钟某的损失可依据《民法典》向杨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及赔偿。
经过司法所干警耐心细致的讲解,钟某终于承认了其与杨某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于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王某与包某支付工资1100元和3500元。(通讯员 任轩成 郭倡豪)
普法小贴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