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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兵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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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从武

“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是各族群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这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的内容。

《条例》共8章63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抓手,是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集中反映了自治区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意志和愿望。

民族团结之花开遍天山南北

多年来,新疆坚持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全国率先提出和实践“两个离不开”“四个认同”以及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等思想,涌现了骑着毛驴上北京的库尔班大叔、收养了19个不同民族孤儿的阿尼帕大妈、“白衣圣人”吴登云等享誉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代表,为我国民族工作创造了宝贵财富。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何成钢介绍,新疆近年来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10个,示范区示范单位105个(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4个;国家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单位)1338个(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315人(次),形成了全社会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良好局面。

何成钢说,党的民族政策在新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展开。自治区广大干部职工与各族群众结对认亲,办实事好事2100多万件,308.9万人告别贫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之花开遍天山南北。

依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说,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自治区各有关方面认真研究、通力合作、积极推进,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法规加以固化,非常必要、及时,对依法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导,在学习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研究讨论确定了《条例》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充分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反映了新疆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意愿,诠释了民主立法的宗旨。

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艾力哈孜·别克库尔曼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先期开展了立法调研,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吐鲁番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开展民族团结立法调研,总结提炼近年来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各族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明确立法任务,组建《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反复研究修改完善,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认为,《条例》将近年来自治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政策措施的生动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集中规范,起草了地方立法(草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法定程序,加以上升、固化为地方性立法,依法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工作乃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这也正是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域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推动工作的极好体现。

全社会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条例》明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依法予以惩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时,《条例》对近年来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了归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学校、进家庭、进村(社区)、进团场(连队),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照职责健全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五级文化服务网络。健全完善文化产业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护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交融、创新,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以及历史文物遗址保护利用和博物馆建设。推动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民族特色元素进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进基层文化场所,进旅游景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采取结对、结亲、走访、互动和帮扶等方式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条例》明确,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月,以月促年,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长期坚持,讲求实效、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各民族爱护、珍视民族团结;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新疆地方与祖国关系史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开展文化润疆工程,立足中华文化根基,贯通中华文化血脉,融入现代文明,体现新疆特色。加强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不断深化各族群众对新疆若干历史问题的正确认识,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思想渗透;开展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身边典型模范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窗口单位、进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