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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六十二团司法所 办“小案”显大爱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信息来源:第四师六十二团司法所 编辑:门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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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新玲

5月17日,六十二团专职人民调解员候微给来所调处纠纷的当事人赵某某介绍了一份工作,进一步延伸了为民办实事举措。

要说候微与赵某某“结缘”,还得从一起纠纷讲起。

5月9日,六十二团边境派出所将一起劳务纠纷移交六十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团专职调解员候微见到纠纷的当事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向调解员反映了他三年前到团部刘某经营的烧烤店打工一周,刘某拖欠其300元劳务费一事,要求调委会出面调解。

接到赵某某的申请后,调解员候微找来刘某了解情况。刘某称赵某某三年前在其烧烤店打工一周属实,但赵某某当时只有16岁,身体不好,当时干了几天后,自己就走了。三年来,赵某某还到处“告状”,刘某为此很生气。为此,刘某不愿支付拖欠的劳务费。随后,调解员告诉刘某,赵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属实,赵某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实效,刘某不得以此理由拒付劳务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在当日给赵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0元。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对调解员说“我知道,我和赵某某的纠纷就是个几百元的小纠纷,我找了他几年了,他百般推脱,一直没把工钱付给我,我找你们调解就是想感受一下司法的公平正义,现在我感受到了,谢谢你们了......”

纠纷解决后,调解员候微在回访过程中与其亲属沟通时,得知赵某某自幼由祖母抚养长大,现祖母离世,赵某某初中毕业后闲在家中,平时靠打临工为生。候微决定为其介绍一份工作,解决赵某某的生活困难。经过努力,候微在兵团分区一家工厂为其找到一份工作,将赵某某介绍给了用工单位。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哪怕是小到几百元的劳务纠纷,并在小纠纷中为老百姓办一些实事,这才能真正彰显人民调解的大爱,彰显人民调解“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元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称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