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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连两级调委会共同调处3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信息来源:第四师六十六团司法所 编辑:门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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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芹

近日,六十六团司法所、连队党支部和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使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

2020年11月,申请人赵某先后与六十六团14连的麦某、哈某和卧某3名哈萨克族申请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连3人的共190.5亩土地流转给赵某种植,期限为2年。自2021年12月30日到2023年12月30日,承包费用共15万元;赵某已提前向麦某、哈某和卧某3人付清承包费用。现在因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就麦某、哈某和卧某3人返还赵某承包款一事发生纠纷。

因该案关系到农工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团场的发展环境,六十六团调委会高度重视,制定调解方案,进行分析研判,致力于化解矛盾。5月10日这天早上,六十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行3人驱车来到14连,向连队“两委”了解土地流转情况和农户需求,争取连队“两委”的支持, 仔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和连队“两委”共同组织赵某和麦某、哈某和卧某3人进行调解,调解员一边做赵某的工作;一边做麦某、哈某和卧某3人的工作,考虑到涉及少数民族同志,情绪都很激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争端,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社会矛盾,调解员们和赵某、麦某、哈某和卧某4名申请人分别约谈,告知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后果,经过调解员耐心安抚、暖心交谈且多次释法将当事人的情绪安抚下来。5月11日,赵某和麦某、哈某和卧某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麦某、哈某和卧某于2022年8月1日前支付赵某的土地流转费15万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涉案的当事人储备了农资、并在银行贷的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将会严重影响连队的农业生产和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经过六十六团司法所、连队党支部、和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调解,用3天时间解决纠纷,为赵某讨回15万元土地流转费,一场一触即发的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六十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前沿阵地功能,延伸服务举措,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