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于某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兵司罚决〔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司法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于*

个人身份证号

65230119********5538   

单位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盛街2799号浙商大厦1905-1906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兵司罚决〔2023〕2号

违法行为事实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违法事实依据

《“e律师”律所综合管理系统销售合同》、裁判文书网上代理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招投标文件、《专项服务合同》、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伯仲所《关于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说明》、伪造签名的纸质材料、被代签人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罚款

处罚内容

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4日

处罚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