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康** |
个人身份证号 | 51101119********3916 |
单位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市龙盛街2799号浙商大厦1905-1906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兵司罚决〔2023〕4号 |
违法行为事实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违法事实依据 | 《“e律师”律所综合管理系统销售合同》、裁判文书网上代理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委托合同、《专项服务合同》、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伯仲所《关于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 | 停止执业、罚款。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金两千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4日 |
处罚机关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兵司罚决〔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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