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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兵司罚决〔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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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司法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康**

个人身份证号

51101119********3916   

单位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盛街2799号浙商大厦1905-1906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兵司罚决〔2023〕4号

违法行为事实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违法事实依据

《“e律师”律所综合管理系统销售合同》、裁判文书网上代理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委托合同、《专项服务合同》、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伯仲所《关于天山农商银行账户的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停止执业、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金两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4日

处罚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