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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政治部    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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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司法局政治部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兵团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司法局

                     2023年9月1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四)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执业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执业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执业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具备对一般案件进行鉴定、检验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2.能协助相关专业鉴定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业绩成果

参与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十一条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或法医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或法医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执业满15年,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或法医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2.具有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能够解答较复杂的司法鉴定事项,解决业务上遇到的较疑难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师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以上,并受到师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肯定。

4.获得师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及主管的社会团体给予的与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或主检法医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执业满18年,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或主检法医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执业满22年,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或主检法医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3.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较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师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取得较好成果。

3.任现职期间,办理过的案件经兵团司法局作为典型案例审核上报司法部5件以上,或被司法部采纳至少1件典型案例。

4.获得师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及主管的社会团体给予的与业务相关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或副主任法医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执业满25年,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或副主任法医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省级及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全兵团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3.任现职期间,办理过的案件有2件作为典型案例被司法部采纳;或积极参与兵团司法局组织的重大决策讨论、专家评审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等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采纳。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及主管的社会团体给予的与业务相关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1.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论文论著和年度执业考核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2.本条件所称的论文和论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3.“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