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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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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习时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刻阐释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这些重要论述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们党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立足职能狠抓改革任务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深刻理解把握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深刻阐明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必须牢牢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好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改革和法治的相互促动,不断完善各方面制度法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决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重大原则首位,强调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是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体现到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上。具体到法治层面,要不断健全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要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善于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法律上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家各方面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立场。《决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到法治层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要厚植为民情怀,出台政策文件、制定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办案等工作,都要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推进的改革;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决定》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坚定道路自信、法治自信,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着眼解决现实问题,走自己的路,确保正确方向。具体到法治层面,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历史和文化传承、国情实际等因素决定的,既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坚持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决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改革和法治作出战略部署。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是战略举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保障。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来展开,必须锚定战略目标不动摇,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协同发力、共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具体到法治层面,要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新时代改革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法治建设成色更浓。《决定》将法治建设有机贯穿,深度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各领域改革,许多重要改革举措都涉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法治在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新时代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全面深化改革很多举措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应当在法治之下有序、稳步推进,严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红线。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推进清理和修改废止;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程序提请作出授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难题。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来实施。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的更多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要依靠法治这个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增强改革的执行力和穿透力,确保社会在深化改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及时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通过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改革先行先试依法有序进行,积累试点经验,形成制度成果,再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法治服务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完善法治的成功经验。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要坚持改革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及时推进相关立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重要内容。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破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来实现。《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提出一系列全局性、系统性、开创性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广度和深度上对以往法治领域改革举措作了进一步拓展深化,明确了新征程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重大任务。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法治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推进,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改革,同时把法治服务其他领域改革和法治自身改革贯通起来,实现改革举措相互配合、政策取向协同一致,更好破解改革难题,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进一步优化立法模式,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用好“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满足实践所需。加强备案审查,提升审查质量和能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依法履行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职责,在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合力促进公正执法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及。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整体来抓,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在强化律师队伍政治引领、推进公证减证便民提速增效、提高法律服务质效和公信力上采取更多务实的举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在做深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和排查化解上形成更强合力,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改进法治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推进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在深化协同育人上采取有效措施,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

加快提升涉外法治能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立足职能落实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相关任务。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供给,补齐急需领域制度短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在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在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上持续精准发力,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