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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隔空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室 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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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东 王立东

近日,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货车司机秦某等3人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接到一笔将树苗从河北运往新疆的订单,此次运输全程由线上沟通完成,秦某等3人与托运方陈某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仅依据平台信息及双方线上交流达成口头协议。

几日后,秦某等3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将树苗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秦某等人却迟迟未收到应得的运输费用,于是,秦某等3人拒绝卸车,便与收货方王某及托运方陈某发生纠纷,遂向辖区警务室寻求帮助,警务室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将该纠纷移交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立即组织专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解员首先分别与秦某等3名司机、托运方陈某及收货方王某进行了沟通,全面了解各方的诉求和立场。

秦某等3名司机表示,他们虽然未与托运方陈某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线上沟通时已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现在货物已安全送达,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运输费用。而托运方陈某则一直拖延支付,导致他们无法继续开展其他运输任务,经济损失严重。

托运方陈某在调解过程中表示,他并非故意拖欠运输费用。实际上,他也在等待收货方王某支付货款后才能向秦某等司机支付运费。陈某强调,他与王某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包含运输费用在内的各项条款。然而,由于王某公司内部的财务流程等原因,货款一直未能及时到账,导致他也无法按时向司机支付运费。

收货方王某则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表示,公司与托运方陈某签订了合同,并明确约定了货款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跨过托运方直接向司机支付运输费用,将构成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在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和立场的基础上,调解员首先向各方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其次引导各方从共同利益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各方逐渐认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解决当前困境,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一是托运方陈某应尽快与收货方王某沟通并催促货款支付;二是收货方王某在收到货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托运方陈某支付包含运输费用在内的全部款项;三是托运方陈某在收到王某支付的款项后,应立即向秦某等3名司机支付运输费用;

最终,在调解员积极引导下,秦某等3人同意卸车,王某与陈某同意由王某直接支付秦某等3人运输费共计55800元,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次日,经回访,秦某等3人运费已全部收到。一起横跨千里的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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