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街道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司法局 编辑:韩娜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司法局

“口头约定说起来轻巧,真到出了问题,我这心里可真没了底!”近日,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街道司法所的调解室内,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一起因口头装修承诺引发的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了解,2025年10月,居民买某计划装修位于图木舒克市盛唐时代的房屋,买某与辖区某装饰设计中心达成口头装修协议,双方仅口头约定了装修总款14.5万元。基于对商家信任,买某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提前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开工初期顺利,但随着装修工程推进,无书面合同的弊端逐步凸显。当买某要求就装修细则、完工期限及违约责任签订书面合同时,对方却以“店内搬迁、事务繁忙”为由拖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本融洽合作关系彻底破裂,形成各执一词的僵持局面,装修工程全面停滞。买某万般无奈,向前海街道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寻求合法途径化解矛盾。

司法所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实细节。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争议激动。装饰中心负责人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进场施工,买某要求签合同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而买某则顾虑,没有合同约束,装修施工质量、后续维保服务均无保障,自身财产权益随时可能受损。

为高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疏导+面对面普法”相结合的多元调解方式,精准击破矛盾痛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双方口头约定在法律上有效,买某已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装饰中心进场施工行为均属于实际履约行为,双方均需承担相应合同义务。同时,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耐心向双方剖析口头合同弊端与风险,一方面告知装饰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补签书面合同、不明确施工权责,若后续出现质量、工期问题,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充分肯定买某要求签合同的合理诉求,明确订立书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合法行为。经过三轮耐心调解,法理宣讲与情理疏导,双方放下心结、达成共识,当场补签书面合同,对尾款支付、验收标准及质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装饰中心承诺按约施工,买某也表示积极配合后续施工工作,这场僵持许久的装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