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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司法局 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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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司法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指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制定《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三、办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四、申请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二)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兵团司法局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处;联系电话:0991-2358382;邮编:830002。

2.当面申请。接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兵团司法局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处;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为10:00-14:00,16:00-20:00;冬季时间为10:00-14:00;15:30-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提前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91-2358382。

3.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进入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注: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范围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起行政复议。

七、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登录12348兵团法网进行咨询并且进行法律援助网上申请。

(网址:https://bt.12348.gov.cn)

八、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果有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复印件。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履职请求的书面材料。

(五)支持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九、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申请办理结果

1.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2.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向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doc